据记载, “五覆奏,自蕴古始也。”蕴古,姓张,河内相州人。武德九年十二月,张蕴古上《大宝箴》,博得唐太宗的嘉奖,被授予大理丞,即大理卿下属法官。可是,后来竟死在唐太宗的盛怒之下。事出有因。原来,贞观五年,张蕴古有个同乡,名叫李好德,因“言涉妖妄”,被捕入狱。
张蕴古为之辩护,说此人患有癫疯病,胡言乱语,在所难免,根据法律不该惩办。唐太宗表示同意。张就把皇帝的旨意,暗中通给李好德。有人揭发张蕴古是蓄意包庇,唐太宗大怒不已,下令把张蕴古斩首于长安东市。平心而论,从法律上说,这样的问题并不构成死罪。怒杀张蕴古,显然是一桩错案。
不久,唐太宗“追悔”了,深感自己办错了。他怀着沉痛的心情,向大臣们说:对于张蕴古, “若据常律,未至极刑。”当时盛怒之下,立即下令处死,而诸位大臣谁也没有提出异议,有关司法机关也不复核查实,这难道符合“道理”吗?因此,唐太宗颁布诏令: “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具体规定:处决死罪的,在京城里要二天内覆奏五次,其他诸州仍旧“三覆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