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10】
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 裁判摘要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
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 案件事实
原告李帅帅因与被告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富士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以下简称工商学校)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帅帅诉称:2013 年7 月8 日,原告在被告工商学校安排下,到被告通用富士公司处实习。2013 年11 月2 日上午11 时左右,实习处的机械设备压伤原告右手,造成原告右手第2 - 5 指完全断离,经过治疗,接上了食指和中指。经司法鉴定,原告右手伤残等级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5460 元(按每月1820 元计算3 个月)、误工费24200 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242 天)、营养费2400 元(按每天40 元计算60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 元(按每天20 元计算69 天)、残疾赔偿金175404 元(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每年43851 元计算20 年计算系数0.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鉴定费1800 元、律师费5000 元、交通费500 元,总计22614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