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在道德上遭到反对是得到广泛承认的。我们承认,它采用了著名的定理“你不能做那事,如果每个人都那样做会怎么样!”康德把它看作他的绝对律令的核心,“要这样行动,永远使你的意志的规则能够同时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这恰恰是我们在讨论中“不想要”的情形。尽管某一意志愿意使这样一条规则变成一项普遍法则,正如康德所指出的那样,也确实会自相矛盾,这当然不正确。然而,使这样一条规则——一个人命令人们去作恶——变成一项普遍法则,这样的法则明显是错误的。
然而,把“不可普遍化的”行为同“非可逆的”行为区别开来是重要的。后者自身就是错误的,无关乎结果及多少人在行这一行为。而就不可普遍化的行为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在此情形下,我们必须考虑结果,而且不仅仅是某一单个的行为,而是许多这样的行为。一次不可普遍化的行为本身并没什么错,但总是如此则大谬不然。
准确地说,这又证明了什么呢?是证明不允许任何人有哪怕只是一次这样的行为吗?这类行为中的每一行为都是错的吗?当然不。在说这类行为中的每一行为都是错的之前,需要满足诸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