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 “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四十一、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和政策”。
四十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