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运营资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于各成员认缴的份额。成员享有提款权,即按所缴份额的一定比例借用外汇。1969年又创设“特别提款权”的货币(记账)单位,作为国际流通手段的一个补充,以缓解某些成员的国际收入逆差。
3.1.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功能
1.外汇资金融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家在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向基金组织申请贷给外汇资金,但其用途限于短期性经济收支的不均衡。各会员国可利用基金的资金,其最高限额为该国摊额的2倍,而在此限额内1年仅能利用摊额的25%。后来,基金慢慢放宽了会员国对于资金利用的限制,以配合实际的需要。
2.相关措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了各会员国汇率、资金移动和其他外汇管制措施:会员国的国际收支,除非发生基本不均衡,否则不得任意调整其本国货币的平价。所谓基本不均衡,指除了因季节性、投机性、经济循环等短期因素外,所产生的国际收支不均衡。对于资金移动,基金组织则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以基金的资金用于巨额或持续的资本流出的支付。对于此种资本流出,会员国必须加以管制,但不得因此而妨碍经济交易的对外支付。